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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服務條款只是一個範例,使用者仍應視時空變遷、法律變動等因素修訂內容。
FB網路行銷王 行銷部門服務條款
第一條
本部門為明確規定雙方之權利,一旦買方同意下單後,
不允許以任何理由(譬如:服務完畢後效果不好
、買貴
、名單不如預期等理由 )做更換服務,以及退款
。
第二條
本部門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、網站上所有內容,包括圖片、資訊、資料、網站架構、網站畫面的安排、網頁設計內容等,均由本部門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,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、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。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、修改、重製、公開播送、公開傳輸、改作、散布、發行、公開發表、進行還原工程、解編或反向組譯。若您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、程式或網站內容,除明確為法律所許可者外,必須依法取得本部門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。
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您應盡的義務,如有違反,您應對本部門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本部門及其關係企業為行銷宣傳本服務,就本服務相關之商品或服務名稱、圖樣等(以下稱「FB網路行銷王 行銷部門」),依其註冊或使用之狀態,受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之保護,未經本部門書面同意,您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部門商標。
第三條
除本文件所約定之內容外,本部門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、辦法、處理原則、政策、及相關服務說明等,均為買方合約的一部份;買方除須同意並遵守本文件所約定之內容外,並應同意並遵守該等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、辦法、處理原則、政策、及相關服務說明。
本部門有權力隨時修改買方合約之約定內容,包括修改已經公佈及將來可能公佈之使用規範、辦法、處理原則、政策、及相關服務說明等;修改後之內容,除另有說明者外,自公告時起生效。自生效日起,如買方繼續使用本服務,即視為買方已閱讀、暸解、並同意修改後的所有內容;如買方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,將得終止合約,且不因此而對買方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任。
2017/10/24更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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